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7268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凯,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257189415,住所地天津市河**红顶花园园中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