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781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住所地**市福寿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观华,局长。
被执行人**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八一路43号。
负责人:李力园,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781民初2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位于**市。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现今已向申请执行人移交**市水北飞机坪路9号103室、104室、603室,其他五套房产均有被执行人**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原员工居住,以上人员均无其他可居住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用于安置上述人员的场所。
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力园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该案执行标的为返还房产,因目前对房产内人员的安置无法解决,执行尚不具备条件,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车荣建
审判员 陶一平
审判员 邓林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