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民终101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胜利,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展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号16幢1-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日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邵武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八一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章成凤,总经理。
上诉人上饶市展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邵武一建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邵武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饶市展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谢争春
审判员熊建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云卿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