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721民初358号
原告:顺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顺昌县城中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余向红,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邵武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八一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84511668G。
法定代表人:章成凤,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强,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原告顺昌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昌县政府)与被告福建省邵武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武一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昌县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邵武一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成凤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昌县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邵武一建公司偿还款项324115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28日起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6日,邵武一建公司因企业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工人不断上访。邵武一建公司申请向顺昌县政府借款,为维护社会稳定,顺昌县政府经研究决定同意借款324115元给邵武一建公司用于代垫付企业拖欠的工人工资。邵武一建公司向顺昌县政府出具了欠条,承诺在2014年12月26日前还清欠款。拖欠工人工资名单及拖欠金额由邵武一建公司提供,款项已由顺昌县政府直接转入被拖欠工人的银行账户。款项还款期限到期后,邵武一建公司一直没有将款项偿还给顺昌县政府。为此,顺昌县政府诉至法院。
邵武一建公司辩称,顺昌县政府之所以同意出借款项给邵武一建公司,是因为顺昌埔上镇万达商墅一期工程农民工集体讨薪所致,故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应介入诉讼。邵武一建公司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扣除少量费用后,全部转给了***,邵武一建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本案的表象是借款纠纷,其实质是实际施工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结果,顺昌县政府应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的责任。***欠薪是表象,其实质是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本人也是农民工,顺昌县政府未按《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要求,充分履行政府的管理职能,是治标不治本。本案实质性问题是由谁来垫付农民工工资问题,顺昌县政府依法启动应急资金,代垫农民工工资,是依法行政。而代垫的农民工工资,顺昌县政府利用公权力迫使邵武一建公司以借款方式支出,却是于法无据。既无借款事实,又无法律依据,故该借条是一份无效借条,不应受法律保护。依法行政,查处欠薪行为,追回顺昌县政府代垫的款项,才是顺昌县政府应尽的职责。故顺昌县政府要求邵武一建公司偿还借款的要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顺昌县政府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邵武一建公司与案外人福建通商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商五星公司)签署一份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由通商五星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顺昌县埔上镇万达商墅一期工程的4-7号、22-26号楼工程发包给邵武一建公司施工建设。案外人***在该协议上的“委托代理人”栏上签名。同年10月22日,***与邵武一建公司签订一份《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邵武一建公司将上述顺昌万达商墅一期工程项目交给***实际施工,***为案涉项目的内部承包负责人,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责任人。
之后,在案涉项目开工建设之际,***向顺昌县劳动保障金专户预缴存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0万元。2014年11月,案涉工程发生了拖欠建筑工人劳动报酬的事情,造成建筑工人不断上访,而邵武一建公司却对此束手无策。顺昌县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需要,于2014年11月26日动用了由***在案涉工程建设初期预缴存的20万元专项保障金和本案涉及的款项用于支付拖欠建筑工人的工资。顺昌县政府根据由邵武一建公司提供的拖欠农民工的名单和工资数额,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直接转给被拖欠农民工的银行账户内。
2014年11月26日,邵武一建公司出具一张《欠条》给顺昌县政府。该欠条内容如下:“邵武一建公司欠顺昌县政府代垫埔上万达商墅工程工人工资约叁拾叁万元(按实际支付金额为准)。承诺在2014年12月10日前还清欠款。如到时未归还,同意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人民法院强制追偿。”但在还款期限届满后,邵武一建公司未按约定向顺昌县政府归还欠款。2018年6月13日,双方经再次核对确认:顺昌县政府于2014年11月27日代垫付邵武一建公司45名工人工资共计324115元。嗣后,经顺昌县政府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为此顺昌县政府诉至本院。
另查,1.***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本院追究刑事责任。在该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的家属于2015年5月22日代其退出30万元,缴存入顺昌县劳动保障金专用账户。之后,顺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7年3月份启用该笔保障金30万元支付本院(2015)顺刑初字第124号刑事案件中所提及的***拖欠农民工工资26万元。
本院认为,邵武一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建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但在案涉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情形,顺昌县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需要,动用了邵武一建公司预缴存的专项保障金20万元和部分财政资金,代邵武一建公司先行垫付拖欠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邵武一建公司有义务及时归还顺昌县政府代垫付工人工资的款项。双方对还款期限作了约定,但在期限已届满后,邵武一建公司未按约定归还欠款,顺昌县政府有权主张债务人邵武一建公司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顺昌县政府要求邵武一建公司归还欠款,以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支持。
关于邵武一建公司提出本案实质是要由谁垫付农民工工资问题,而不是双方出于平等关系的欠款还款,案涉欠条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是由邵武一建公司承包施工,有义务也有责任及时足额地向建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在案涉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拖欠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的事情,但作为工程的总承包商邵武一建公司对此束手无策,苦于无款项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需要,代邵武一建公司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针对发生本案欠款的事实,政府不管是出于行政管理需要,还是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或追偿权问题,邵武一建公司均有义务及时将欠款归还给顺昌县政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邵武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顺昌县人民政府偿还欠款32411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9年01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2元,减半收取3081元,由福建省邵武一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