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37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0786383276W),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道2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兴邦,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文军
审 判 员 张 梁
人民陪审员 张 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董建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