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3执20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万元,余款分期履行完毕,由于履行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津0113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约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