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302-C室。
法定代表人:孟凡耕,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188434元、违约金698769.29元、案件受理费14113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以每年对外承包土地(共35亩)的承包费收入,同于偿还所欠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每年至少20000元偿还债务;
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桂双
审 判 员 张 新
审 判 员 马成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福军
书 记 员 赵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