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澳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7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雅居花园二期27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耕,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静,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健,天津雅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澳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三马路100号A-019。
法定代表人:张长亮,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芳,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枟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荷意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北于堡村西赤欢路北。
法定代表人:尹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侨翊,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澳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荷意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16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20元,减半收取14960元,由上诉人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秀红
审判员  岳文君
审判员  吴晓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