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融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10045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远,天津世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302-C室。
法定代表人:孟凡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华,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健,天津雅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融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卢相庄村3区2排2号。
法定代表人:滕保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玲,天津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融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子龙
审 判 员  白 星
人民陪审员  潘秀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纪 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