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3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亮,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城关镇东一环路2号302-C室。
法定代表人:孟凡耕,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孟凡亮、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铁檩
审判员 常 静
审判员 郭 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