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307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址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四川鑫创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鑫创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津0111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03552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名下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按期向本院汇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津HR××**、津KY××**、津NG××**、津RR××**、津KK××**伍辆汽车底档,但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张 坤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