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219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66140341F),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世嘉大厦5#404-02。
法定代表人:李小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强,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7228P),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1070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63113.47元,执行费13031元。2022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2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丽国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 巍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