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3171号 起诉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世嘉大厦5#404-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2023年1月13日,本院收到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8162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25816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27日为14622.01元);2.请求判令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署《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交口的东南角B地块项目地坪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了各自权利义务。原告于2018年8月将前述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3月22日按照被告要求报送了结算材料,后双方工程结算价款为人民币258162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工程款,经催要未果,特呈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中,起诉人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交口的东南角B地块项目地坪工程分包给起诉人施工并约定了各自权利义务。因此,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孜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