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3278号
原告: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世嘉大厦5#40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6614034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3003-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9976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
原告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