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恢1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世嘉大厦5#404-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东津围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9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2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2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3.2022年8月24日、9月1日、9月15日、10月12日、11月4日、11月5日、11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及其分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11月21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及其分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因疫情原因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进行传统调查。综上所述,本院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上述执行过程亦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王 琳 审 判 员  李 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