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张守恒、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4599号
原告:童光武,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张守恒,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杨庄村大杨庄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营造厂,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道(意库创意园)A5号楼3层30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福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童光武与被告张守恒、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营造厂、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童光武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童光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童光武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林楠
书记员*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