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泽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泽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通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1执291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泽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杨成庄乡津文路西侧北洋路10号
组织机构代码:79726520-8.
法定代表人:张全禄,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通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桥区丁字沽十三段(丁字沽街生产服务管理处内)
组织机构代码:75483284-X.
法定代表人:赵志杰,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34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泽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通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青民一初字第3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为正文)
审 判 长  王向勤
代理审判员  洪 昊
代理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