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82民初414号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泽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2020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财产保全费567元,共计1232元,由原告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纪亮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