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2574号
原告: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郑家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懿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娜,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男,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经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