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3188号
申请人:山东智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风路齐鲁文化创意基地5号楼1单元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JH9J7J。
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鼎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四区11号楼5层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53145234N。
法定代表人:汪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威海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7103L。
法定代表人:孙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蓝色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东路368号1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7739179C。
法定代表人:沈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智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鼎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蓝色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2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2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