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83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73833701W,住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河南辛庄村委会西7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01J,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
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冀0983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626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费1346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天津联动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天津联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无证券信息。
3、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筑有限公司进行不动产,收益类保险,公积金查询,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4、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开展寻找、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发出失信决定书,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9438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睿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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