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智鑫盛达钢铁有限公司与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2059号

申请人:北京***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天河北路2号3幢一层134室。

法定代表人:杨广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龙山庄生活小区8号楼8-2号2层201。

法定代表人:陈超。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573 268.67元的财产。原告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十七万三千二百六十八元六角七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86元,由原告北京***达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帅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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