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智鑫盛达钢铁有限公司与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2275号之一
原告:北京***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天河北路2号3幢一层134室。
法定代表人:杨广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龙山庄生活小区8号楼8-2号2层201。
法定代表人:陈超。
原告北京***达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达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达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达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帅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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