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7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兴路3号院1幢2幢3幢。
法定代表人:梁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培娟,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笔克展览展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5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交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改判。一、二审法院就申请人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的工资一节,主观错误认定安排**在内的员工休无薪假,在无薪假期间实发工资数为零和公司员工实际处于待岗状态。主观错误认定被申请人有停工停产情形,错误认定待岗的开始日期2020年4月26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关键证据中有原判决认定事实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申请人向一、二审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关于申请人主张2020年2月至3月,14天强制无薪假无效,4月无薪假无效。原判决错误引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判决错误认定**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待岗正当。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法院对3月25日病假和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25日,10.5天年假未进行具体论理及判定。原判决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书中第35页第二段,申请人未主张“核算确认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原判决超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申请人的确认之诉给予判定。故请求1.改判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的原岗,非法待岗。2.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及工资差(2020年2月至2020年10月25日)173651.10元。3.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应发未发的FY1819财年分红113764元(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4.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29日),78383.45元。5.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交通补助(班车)1890元和2021年春节红包200元。6.请求改判确认2008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已支付的1286898.5元是以报销款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7.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两次一审法院出庭核酸检测费70元。8.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二审的诉讼费用。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笔克展览展示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所提恢复原岗位问题。笔克展览展示公司违法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与**间的劳动合同。鉴于**2022年4月8日已经年满50周岁,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笔克展览展示公司亦陈述**原岗位职责已经分配给其他人员,故两审法院未对**要求恢复原岗位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妥。
关于**所提工资差额问题。首先对于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的工资,笔克展览展示公司受疫情影响安排员工休无薪假到2020年10月底,是针对全体员工而非针对**个人的特别安排,包括**在内的员工在考勤管理系统中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安排提交休无薪假申请。两审法院结合**在考勤管理系统中无薪假申请及获得审批通过的情况,认定**与笔克展览展示公司就相应时间段内的工作安排、薪酬发放标准、社会保险缴费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依据**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其实际出勤的相关日期,依法核算确认该期间工资差额为1307.63元正确。**虽主张其申请的无薪假系被迫请假,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其次对于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的工资,笔克展览展示公司受疫情影响安排员工休无薪假,公司员工实际处于待岗状态,笔克展览展示公司安排**在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待岗,按照1540元的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并无明显不妥。**所提其属于被迫休无薪假、公司强制休假并非自愿以及公司存在盈利,属于违法待岗的理由,依据不足。
关于**所提财年分红问题。笔克展览展示公司与**劳动合同中对财年分红没有约定,笔克展览展示公司亦不认可存在财年分红,而**提交的银行流水、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实财年分红存在,故两审法院对于**所提财年分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关于**所提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两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以及**工作、待岗的情况核算的未休年假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所提交通补助和春节红包问题。笔克展览展示公司与**间并未就交通补助和红包进行约定,**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费用属于**的工资收入的稳定组成部分且笔克展览展示公司亦否认存在相关费用补助,故**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关于**所提劳动报酬问题,**的该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两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于法有据。关于**所提核酸检测费问题,缺乏合理依据,不能成立。关于**所提诉讼费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综上,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审理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两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