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2636号
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兴路3号院1幢2幢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云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76号泰达中小企业园1号楼4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云度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冒**
书 记 员 薛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