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旅罗根(天津)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2635号 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兴路3号院1幢2幢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青旅罗根(天津)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南京路183号世纪都会商厦41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旅罗根(天津)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冒** 书 记 员 薛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