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兰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03民初5112号 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兴路3号院1幢2幢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笔克公司)与被告兰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笔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笔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兰州万达海洋乐园海豚海狮剧场演艺节目概念开发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25万元,以上共计3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2日,被告兰州万达海洋乐园海豚海狮剧场演艺节目向原告发出招标邀请,原告应标后双方于2020年9月11日签署兰州万达海洋乐园海豚海狮剧场演艺节目概念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该协议项下的全部服务成果,被告向原告支付固定包干总价25万元,约定付款方式为:原告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30个工作日内被告付费用总额的70%,完成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费用总额的30%。协议还约定: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费用,经原告书面催告后30个工作日内未对其实质性违约进行成功补救,原告有权解除协议,被告应按协议约定的费用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双方应按完成的工作量比例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按时按要求完成了工作成果并在期限内向被告提交。被告接受了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但始终以账面无资金、走申报流程等原因搪塞,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遂诉讼来院。 ***公司辩称,原告所述设计一事属实,同意解除合同,认可70%款项达到付款条件,愿意支付,对剩余30%款项不予承担。理由如下:1.原告在首次验收不合格后,未再提交合格服务报告,双方也未就最终成果进行验收结算;2.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增值税发票;3.合同价款未作结算,剩余部分价款也未确定,故原告主张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如下: 2020年8月12日,被告就兰州万达海洋乐园海豚海狮剧场演艺节目向原告发出招标邀请,原告应标后双方于2020年9月11日签署兰州万达海洋乐园海豚海狮剧场演艺节目概念开发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该协议项下的全部服务成果,被告有权在收到各创意阶段的设计成果后,向原告提出修改意见,原告同意对其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合理程度的修改直至符合被告的要求,且免收额外费用;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固定包干总价25万元,付款方式为:原告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30个工作日内,被告付费用总额的70%,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全部工作成果,完成汇报并经被告组织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并确认为合格,且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总额的30%。另约定: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费用,经原告书面催告后30个工作日内未对其实质性违约进行成功补救,原告有权终止协议,被告应按协议约定的费用总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双方应当按原告已经提交且经被告认可的完成工作量的比例结算费用等。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协议约定义务。2020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设计方案。被告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签订的兰州万达海洋乐园海豚海狮剧场演艺节目概念开发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如约出具设计方案,被告未按约定时间给付设计费用,显属违约,对本案诉争应负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被告同意解除,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服务费25万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请求,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费用,需经原告书面催告,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未提交书面催告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被告***公司辩称的原告提交的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抗辩,因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签署的兰州万达海洋乐园海豚海狮剧场演艺节目概念开发协议; 二、被告兰州***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设计费25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375元,由被告兰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