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5111号
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兴路3号院l、2、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正门18号楼l0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