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某某也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263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兴路3号院1幢2幢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雅筑北苑24-7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也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也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与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准许***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冒** 书 记 员 薛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