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263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兴路3号院1幢2幢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雅筑北苑24-7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也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也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与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准许***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冒**
书 记 员 薛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