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7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兴路3号院1幢2幢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3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兰州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