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初字第248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娜,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西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占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
经询问,原告***认可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一号院一号楼,并同意移送案件至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法人的实际经营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为法人的实际经营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注册地虽在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21号,但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且原告***认可双方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韩文静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