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6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50212N,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镇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532XK,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路21号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12545E,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6-1-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7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向其送达的上诉费缴费通知后,先后两次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其申请,本院先后两次作出《不予批准司法救助通知书》,决定:不予准许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救助申请,并明确告知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通知送达次日起7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时,本院函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委托该院向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不予批准司法救助通知书》并代收上诉费。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向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后,多次督促、催告其按期缴费,但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未按期缴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任娲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