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医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9505号 原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顺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顺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员工,住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医院,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医院员工,住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安装公司)诉被告顺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北京市顺义区医院(以下简称顺义区医院)、第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建安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点办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被告顺义区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城建集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建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重点办、顺义区医院共同支付原告城建安装公司欠付工程款32126694.88元;2.被告重点办、顺义区医院共同支付原告城建安装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质保金从2017年9月27日计息至2022年1月21日,欠付工程款从2022年1月22日计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重点办、顺义区医院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城建安装公司承建了顺义区医院急诊病房综合办公楼机电、弱电和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涉诉工程),建设方和发包人是顺义区医院,后顺义区政府专门成立重点办,责成其与城建安装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就涉诉工程共签订三份合同:《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办公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包括一份补充协议)、《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办公楼弱电工程施工合同》《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办公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三份合同总价款为162800729.24万元,其中机电工程79903198.25元(后增补1328678.99元)、弱电工程672294元、消防工程13846558元。三份合同除工程施工内容、标的额有差异,其他条款相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2年1月20日。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工程预付款为20%,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时开始抵扣,直到支付至80%时分期抵扣完毕;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待完成项目结算并经审计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质保金额度为竣工结算总价的5%,待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后90个日历天内支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60天内完成审核,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成竣工结算报告后,由发包人向政府审计部门提交。2013年,城建安装公司与重点办、城建集团就涉诉工程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城建集团行使项目管理总包职责,城建安装公司继续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工作。涉诉工程于2013年实际开工,2015年6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6月29日现场移交工程给顺义区医院,并于2017年10月由重点办委托的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完成第三方工程结算审计,结算金额为:机电工程112765859.22元,弱电工程110538650.59元,消防工程14196841.41元,共计237501351.22元。涉诉工程于2022年1月21日完成政府财政审计,前述涉诉工程总工程款的审核结果为210619744.88元,其中机电工程96140836.53元,弱电工程101279030.99元,消防工程13199877.36元。截至起诉之日,城建安装公司已收到城建集团转支付工程款178493050元,重点办、顺义区医院尚欠工程款32126694.88元(包括质保金10530987.24元)。由于拖欠大量工程款,致使城建安装公司承受巨大的垫资压力,至今仍有部分款项无力支付,不断受到材料供应商、分包商、劳务方的起诉和投诉,严重地损害了城建安装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重点办辩称:我方不同意城建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2013年11月7日重点办、城建安装公司、城建集团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城建集团作为项目管理总包负责工程款的收取。我方不同意支付利息,双方对账目存在异议,责任不在我方,故我方不同意支付利息。本案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逾期1255天,从2012年1月20日到2015年6月28日,合同依据是第17.3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我方认为该违约责任金额应抵扣我方应付的工程款。本案应以财政评审为依据,工程结算不针对某项单项工程,工程竣工结算必须进行财政结算完才能共同申请资金,发改委拨付资金时不给每个工程单独进行结算,急诊病房综合办公楼工程总结算还没有完,还剩两项,专业工程都已经结算完了,但具体时间无法确定,不是我方控制,是财政局进行审核,没办法按照城建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单独申请财政结算。城建安装公司施工总金额210619744.88元,我方已付179692298.86元,我方支付城建集团工程款,由城建集团再转付给城建安装公司。 被告顺义区医院辩称:我方不同意城建安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08年10月21日顺义区医院整体建设问题由区政府责成顺义区建委代建,建设资金是由北京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1.77亿,其余资金由顺义区自筹,顺义区医院是急症病房综合楼实际使用人,不是出资人,也不是发包人,涉诉工程承建时间在2011年,在会议纪要之后,结合城建安装公司提交的14973号判决书,在该案中,顺义区医院不承担责任。城建安装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最终政府财评是2022年1月21日,直到此时最终的工程款才确定,利息起算时间不对,利息应该考虑三年疫情的问题,为了疫情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属于不可抗力,虽然我方不承担利息责任,但认为应该酌减或免除。我方认可重点办的答辩意见。我方认为逾期竣工违约金应为4212394.88元(最终结算金额的2%)。 第三人城建集团述称:涉诉工程是由城建安装公司施工的,发包方是重点办,我方是总包,我方只是根据三方协议代行总包管理职责,对于城建安装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我方认可。2013年以后重点办共计支付我方涉诉工程款178493050元,收到工程款后根据三方协议我方扣除管理费12503679.52元、质量安全保证金150万元,但不是质保金,共支付城建安装公司164489370.48元,质量安全保证金我方和城建安装公司最终结算时根据工程款情况可能会退回一部分或全部,但是我们内部结算的问题。就付款情况我方已经和城建安装公司对过账了,双方都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1年9月,重点办作为发包人、城建安装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办公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南街3号,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48466平方米,地下3层,地上18层,建筑高度69.74米,资金来源:政府投资,承包范围:图纸所示给排水、暖通、电气工程的施工以及验收,具体工作量详见清单及说明,合同价款金额:79903198.25元,合同工期:154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1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1月20日,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011年9月2日,重点办作为发包人、城建安装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办公楼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弱电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南街3号,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48466平方米,地下3层,地上18层,建筑高度69.74米,资金来源:政府投资,承包范围:1.**自动化集成管理系统2.**设备自动控制系统3.安全防范自动化系统(包括: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4.一卡通管理系统5.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6.窗口对讲系统7.LED显示系统8.触摸屏系统9.电子会议系统10.会议音视频系统11.仪器机房屏蔽系统12.移动通讯信号增强系统13.保安物业对讲系统14.可视对讲系统15.***系统16.停车场管理系统17.程控电话交换机系统18.计算机网络及系统19.有线电视与卫星电视接收系统20.综合布线系统21.综合管路系统,合同价款金额:67722294元,合同工期:154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1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1月20日,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011年9月2日,重点办作为发包人、城建安装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办公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工程名称: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消防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南街3号,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48466平方米,地下3层,地上18层,建筑高度69.74米,资金来源:政府投资,承包范围:图纸所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工程施工以及验收,具体工作量详见清单及说明,合同价款金额:13846558元,合同工期:154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1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1月20日,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上述三份合同关于保修的约定基本一致,主要内容均为: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缺陷责任终止等内容。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应当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承包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约定的缺陷责任内的保修义务,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4天内,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办理缺陷责任终止手续。缺陷责任终止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最终价款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并办理最终价款结清手续。 2013年,重点办作为建设单位、城建安装公司作为承包人、城建集团作为项目管理总包签订《北京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机电、弱电、消防工程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主要内容:城建集团鉴于承包人已于此前进行的北京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机电、消防、弱电工程招标中中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之间已经签订了北京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机电、消防、弱电工程施工合同;鉴于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总包对北京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机电、消防、弱电工程负责实施总包管理,为进一步说明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管理总包三方分别承担的合同责任,三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北京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机电、消防、弱电工程(二)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南街3号(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总工期日历天(本院备注:协议中此处日期和天数均为空白)。第二条承包范围:执行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北京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机电、消防、弱电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合同外施工内容三方另行协商。第三条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造价:161472050.25元,其中消防工程13846558元,弱电工程67722294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79903198.25元。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第五条工地代表:项目管理总包驻工地代表:姓名:沈阳,职务:项目经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工作:(一)按要求办理相关施工所需证件和批件。(二)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及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三)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四)计量、计价原则和资金拨付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顺义区财政局、城建重点办相关文件执行。按程序取得计量批复后,支付各种款项至项目管理总包账户。(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设单位按相关补充协议支付总包管理与服务费,并随每期支付承包人款项同期单独支付给项目管理总包。(六)其他北京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机电、消防、弱电工程合同中约定应承担的工作。第七条项目管理总包工作(一)承担项目管理总包管理职责,正确地管理、统筹、组织、协调及配合所有独立施工合同的进行,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和现场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问题,使其达到合同文件所说明的完成标准。(二)负责工程总体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控制管理,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负责承包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的审批;负责组织承包人计量报表、变更洽商记录等各项上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四)负责工程款的收取,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7个工作日内扣除应扣款项后支付承包人,负责监管并审核督促分包工程款、材料款、设备价款等款项的支付。(五)负责施工现场临水、临电、临时设施以及现场保安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六)组织现场工程例会。第八条承包人工作(一)负责自有施工人员的临时设施,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二)负责处理工程所在地的环卫及扰民等事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承担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电力、电讯、道路等设施损坏或当地群众财产损失。(三)开工前全面理解工程图纸、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及项目管理总包的意图,包括对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总包的项目规模。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必要考察,包括料场、电源、通讯、交通条件等;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四)工程未交付使用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程成品要及时进行保护,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毁损、火灾、丢失的风险。(五)按时提供工程施工计划、施工进度报表、工程预算及节点统计报量,负责向项目管理总包提供洽商变更记录及变更理由,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六)承包人应自行办理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按工程合同范围内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护等;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七)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消防保卫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可靠的安全、消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总包、监理和上级领导、政府部门人员的监督检查。(八)按时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总包组织的现场例会。(九)承包人生活区及施工作业现场必须保证干净整洁,材料码放整齐,生活垃圾和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十)承包人确保工程连续施工。承包人对该工程经营效果自负盈亏,项目管理总包不承担承包人的盈亏责任。(十一)承包人应配合建设单位指定的其他分包工程项目。(十二)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年底编制下一年的施工计划,每月月底25日前提交下个月施工计划,每周五提交下周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向总承包人编报年、月、周施工计划,经项目管理总包审核并上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同时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资金、劳动力、材料、机械数量安排计划,报项目管理总包审核后严格组织实施。(十三)承包人依据(北京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机电、消防、弱电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采购合格的设备、材料。(十四)其他北京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机电、消防、弱电工程合同中约定应承担的工作。第十条工程款支付(一)承包人按合同和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项目管理总包报送月计量报表及各种相关资料,项目管理总包审核汇总后报送监理。(二)保留金的返还执行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相关条款:(三)项目管理总包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须向项目管理总包提供上次支付劳务分包方的收付款凭据及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清单,如发生劳务纠纷项目管理总包不承担连带责任。(四)现场水电费由承包人分摊。城建安装公司、重点办均认可三方协议中约定的保留金指的是质保金。 2014年6月16日,重点办作为发包人、城建安装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工程名称: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南街3号,工程内容: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及蒸汽系统供货、安装、调试,承包范围: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具体范围为B3层至17层、蒸汽系统具体范围为B1层至2层,具体工程量详见施工图纸,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6月16日,竣工日期:2014年10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8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协议价款金额:1328678.99元(暂估价),其中设备费631865元。 城建安装公司就涉诉工程施工节点**:实际开工时间为2013年10月16日,竣工及验收时间为2015年6月28日,城建安装公司提交结算资料时间为2016年1月,交付时间分别为:电气系统2015年9月15日,一卡通管理系统等2015年10月20日,水系统2015年11月29日,通风系统2016年1月14日。重点办认可竣工及验收时间为2015年6月28日。 2017年10月,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表,显示金额为:机电工程112765859.22元,弱电工程110538650.59元,消防工程14196841.41元。 2022年1月21日,北京市顺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涉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机电工程96140836.53元,弱电工程101279030.99元,消防工程13199877.36元。 重点办、城建安装公司、城建集团一致认可涉诉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均为2年,从2015年6月28日开始计算,2017年6月28日期满,质保金应从期满后90个日历天即2017年9月27日支付。 庭审中,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一节各执一词:城建安装公司与城建集团均主张重点办通过城建集团转支付给城建安装公司的涉诉工程款共计178493050元。重点办主张已经支付给城建安装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为179692298.86元,均转账至城建集团账户,由城建集团转给城建安装公司。重点办和城建集团、城建安装公司分别提交付款明细。重点办就其明细提交落款为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顺义医院项目部的文件、发票、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顺义区财政局关于下达区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工程资金的函等证据予以佐证;城建集团和城建安装公司称落款为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顺义医院项目部的文件中部分数字有修改,真实性持异议,其他证据真实性认可。城建集团、城建安装公司就其明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另查一,2020年10月12日,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公司)将重点办和顺义区医院诉至本院,该案案号为(2020)京0113民初14973号,该案中,港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并**:1.重点办、顺义区医院共同向港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共计4979万元;2.港源公司就前述工程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重点办、顺义区医院共同向港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497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4.重点办、顺义区医院承担本案保全费、鉴定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重点办代表顺义区医院对顺义区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精装修工程进行管理。港源公司经招投标程序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并于2011年9月与重点办签订了《顺义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2年1月20日,工期为154日历天。本项目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签约合同价为8229.8169万元。施工合同签订后,港源公司积极完成了开工准备工作,但因重点办以及顺义区医院之原因,本项目开工日期被顺延。2013年,港源公司、重点办及城建集团签署了《北京顺义区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精装修工程三方协议》。根据前述协议,城建集团作为总包单位对北京顺义区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工程实施管理,并由港源公司继续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工作。2013年10月10日,港源公司收到《关于区医院精装修工程开工的函》,本项目于2013年10月16日开工。本项目已于2015年6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实际交付使用。本项目竣工后,港源公司于2016年7月向重点办申报了《结算书》,港源公司申请工程结算造价金额为258480593.7元(其中涉及脚手架延期租赁费、工人多次进出场费、施工降效费用、延期增加费用共计人民币14051602元)。重点办委托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港源公司提交的结算书进行了审核,并在2017年11月25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143206810.97元。港源公司在《结算审核报告》所附《工程结算审核表》***确认并备注“脚手架延期租赁费、工人多次进出场费、施工降效费用、延期增加费用未审核”。中建源公司、重点办在《工程结算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对审定后的金额143206810.97元予以确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6.2.1条约定:“在承包人书面形式确认了发包人审定的结算报告后的14天内,发包人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但是重点办、顺义区医院并未付款。港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及2020年9月10日向重点办的主管部门、重点办及顺义区医院发函,要求其履行结算及付款义务。重点办于2020年9月14日向港源公司回函,告知本项目已重新审核,且重新审定的金额为人民币103415362.66元。港源公司对重新审定的金额不予认可,并于2020年9月18日向重点办及顺义区医院致函,要求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自2016年2月1日起,顺义区医院及重点办再未向港源公司支付工程款。港源公司已收到城建集团转支付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7464693.37元。港源公司认为,在《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的工程造价143206810.97元基础上,应增加未审核的脚手架延期租赁费、工人多次进出场费、施工降效费用、延期增加费用共计人民币14051602元。故本项目的工程造价总金额应为157258412.97元,扣除前述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重点办尚欠付工程款人民币4979万元。港源公司对前述工程款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6.2.1条约定,从《结算审核报告》出具之日的第15天起(2017年12月9日),重点办及顺义区医院应支付工程欠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 该案中,本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如下:一、重点办支付港源公司工程款35742117.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重点办支付港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以35742117.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三、驳回港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重点办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京03民终6161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二,顺义区医院诉城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京0113民初8019号民事判决书载有:“顺义区医院诉称:2006年4月27日,顺义区医院与城建集团就顺义区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工程和地下车库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分别签署施工合同,由于城建集团非法转包工程、现场管理混乱,导致工程未按期完工,且工程长期处于停工状态”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涉诉工程的总工程款经财评确定金额为210619744.88元,重点办主张其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179692298.86元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尚欠30927446.02元(含质保金10530987元)未支付,应予支付城建安装公司,城建安装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重点办、顺义区医院就工程延期违约责任之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其他关联案件的相关情况,本院对其此主张不予采纳。因涉诉工程系政府投资,重点办作为发包人与城建安装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顺义区医院并非发包人,仅为涉诉工程的实际使用人,城建安装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顺义区医院承诺与重点办共同支付涉诉工程款及利息,故其要求顺义区医院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无约定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顺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给付原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0927446.02元并支付利息(以1053098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息;以20396459.0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451元,由原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00元(已交纳),由被告顺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负担2577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