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48494号 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建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城建安装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16280元;2.判令城建安装公司支付逾期拖欠工程款利息(以11628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LPR之标准,自2022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城建安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公司和城建安装公司签署《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为城建安装公司承接的绍兴市轨道交通1号线机电安装及设备区维修工程提供12樘防火门,合同约定货款为122400元,合同约定,待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后支付货款95%即116280元,质保金5%待质保期满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向城建安装公司交付钢质门,并完成全部安装事宜,但城建安装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货款。绍兴市轨道交通1号线于2022年4月29日全线开通运营。***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法有效,城建安装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其逾期不予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诉至法院。 城建安装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公司主张无事实依据,按照合同约定,***公司无论是向我方交货款、竣工结算款还有质保金都需要提交相关凭证,如到货凭证、材料结算单等单据,但***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城建安装公司无法核实***公司实际送货数量;2.按照合同约定,案涉项目目前未满足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支付条件,2022年4月29日为涉案项目起始日,质保期2年,截止目前尚未届满;3.***公司提供并安装的防火门存在质量问题,出现门体无法打开或关闭情况,现问题未解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2月8日,城建安装公司绍兴市轨道交通1号线项目物资负责人**与***公司经理**(亦为下述双方所签合同的联系人)通过微信聊天进行沟通。**,“全线统一的门,不用这个了吧。”姬称,“尺寸不一样,那就按照我们测量的实际尺寸来了。”**,“嗯,按你们测量的来,尺寸能差多少?”姬称,“两三公分。”**,“那应该也不影响报价,你们按你们测量的加工和安装就好了。”姬称,“嗯嗯好的” 2022年2月14日,双方又通过微信沟通,**,“姬总合同好了我寄哪个地址给你?”姬称,“上海市浦东新区,**xxx。” 2022年2月,城建安装公司(以下简称需方/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乙方)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一、甲方为下述工程向乙方订购本合同所述产品:(一)工程名称:绍兴市轨道交通1号线机电安装及设备区装修工程(二)工程地点:绍兴市。二、合同金额:122400(含税),其中除税金额为108318.58元,增值税额14081.42元,税率为13%。产品名称、数量、型号、规格、除税单价、增值税率、除税合价、含税合价及生产厂家:详见《产品明细及价格确认清单》(合同附件1)。产品的技术参数及标准:详见《产品技术参数确认单》(合同附件2)。三、产品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一)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数量以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运输方式安全运抵甲方的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对于产品运至指定地点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失和风险,包括:产品的外观、性能、数量及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责任等,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约定交货地点:绍兴市越城区……四、交货时间(一)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交货时间:每批次供货周期为30天。(二)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由于甲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原因,对产品交货时间进行变更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进行索赔。(三)以产品实际运到合同指定地点的日期为乙方实际交货日期,并以此确定是否逾期交货。五、甲方工作:(一)甲方在认为需要时,有权对从产品的原材料进场到生产加工过程、原始资料进行追踪、核实及驻厂监造,乙方应积极提供便利条件。(二)乙方产品运至甲方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后,由甲方代表对产品数量、外观及附带的备品、配件和资料等进行检验。(三)根据合同向乙方支付货款。六、乙方工作:(一)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积极组织货源,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数量、交付时间、地点进行交付。若不能按期交付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及紧急订货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双方约定时间提供技术指导。负责所售产品及配套五金的开孔及安装,安装时应派驻专业技术及熟练的施工人员,并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的管理。七、产品质量保证:(一)乙方应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被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指标的要求。(二)当甲方在使用或安装产品时,任何时间发现存在质量缺陷,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后立即给予无偿维修或更换。(三)产品质保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产品质量缺陷或设备运行损失等,乙方应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四)产品质保期限自工程开通试运营之日起两年止。在质保期内,由于乙方原因所造成的产品质量缺陷或不合格皆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修理、更换产品的质保期从维修、更换合格后重新计算。八、验收:(一)产品外观、数量验收:乙方必须确保产品外观整洁,无残缺、破损,产品铭牌及参数应符合国标要求标示准确,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标书要求,产品数量应符合合同约定。如产品的外观存在质量问题、数量如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负责更换、补足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二)产品性能验收: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其性能、参数满足运行要求,对运行期间因乙方产品引发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如产品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则甲方在产品质保期内可随时提出,乙方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三)上级质量管理机构、部门或业主要求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由于质量检验不合格,乙方必须全部无条件退货,并赔偿甲方损失。九、计量及确认:乙方产品应根据甲方的采购计划进场,乙方应提交所需的检验试验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质量证明文件,产品经甲方代表现场验收、复验合格、签字确认后的合格数量为乙方实际供应的产品数量。十、结算、付款:(一)以乙方实际使用的产品数量和《产品明细及价格确认清单》中对应产品的除税单价作为基数,税率根据付款时国家政策文件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二)1、交货款: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后,甲方每月28日进行结算,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支付申请书一式三份、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货凭证、项目材料/设备结算单)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交货款,交货款支付至该批次材料合同价格的70%;2、竣工结算款:建设单位完成竣工结算后,且经当地审计部门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出具后,乙方提供完整的结算及档案资料,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支付申请书一式三份、车站单位工程验收证书、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95%。3、质量保证金: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保修期从工程开通试运营之日起两年,保修期结束后30日内,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支付申请书一式三份、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无息支付。如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保修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日内不计息付清;支付前,甲方有权扣除因质量纠纷而遭受损失及支付的费用;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前述损失和费用的,乙方还应另向甲方补足前述损失和费用。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一)每期支付货款前,乙方必须按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等额提供或开具并交付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如未提供,甲方有权拒付货款余额。(二)如果甲方获得开具汇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乙方必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三)乙方应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如因乙方提供发票不及时、交付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更换、提供符合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如果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伪造、变造、虚假或虚开、代开(非税务机关代开)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六)乙方无法提供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价款的10%(不含增值税税额)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本合同应按照不含税价款结算。十二、违约责任:(一)若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若乙方在限期内仍未取得明显效果,不能令甲方满意,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同时承担合同价款30%的责任违约金。(二)如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的原因而迟延交货,乙方每天按100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向甲方计算支付逾期违约金。如因乙方迟延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迟延供货10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可自行采购,其差价、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愿承诺按1000元/天(不含增值税税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上海市徐汇工期延误等),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甲方计算为准)……甲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联系人:***,联系电话:xxx;乙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上海市浦东新区,联系人:**,联系电话:xxx……十五、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十六、其它约定事项:(二)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骑缝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时废止。(三)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废止。如需签订补充协议,应由原合同买卖双方签字并加盖与原合同相一致的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并视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附件:《产品明细及价格确认清单》(合同附件1)、《产品技术参数确认单》(合同附件2)。城建安装公司在合同落款处加盖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材料设备购销)(1)印单,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公司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城建安装公司与***公司还签订了附件1,确认了供货数量为12樘“***”牌钢质防火门的型号、规格、单价、含税总额合计122400元,其中除税金额为108318.58元,增值税额14081.42元。双方在附件2中对产品的技术参数进行了确认。 2022年3月22日下午13:11,**与**通过微信沟通,**向**发送“(三工区)到货单”和“请款单(三工区)”两个文件。**,“收到”。姬称,“您好王总,区间门的发票什么时候可以开?”**,“已经供齐了吗?”姬称,“早就好了。”**,“做一个你们的送货清单给我,***,寄到绍兴市越城区,**xxx。” 2022年4月26日,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姬总上次让你改的那个送货单还没给我送过来呢,你不是写成一工区那边的站了吗?”姬称,“快递没发(法)寄啊。”**,“先盖个章扫描过来。”**随后向**发送了“三工区送货单.pdf版”和“请款单.pdf版”两个文件。**,“好的。”**,“姬总,这个门你们大概是哪天装完的?”姬称,“3月15日号左右。” 2022年4月29日,绍兴市轨道交通1号线全线试运行,***公司称全部防火门已于2022年3月15日安装完毕,城建安装公司希望***公司提供实际送货单据,并称因为未实际结算,所以不清楚数量。但***公司认可绍兴市轨道交通1号线全线已经试运行,所以防火门是不缺少的。城建安装公司未在***公司安装完毕防火门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数量或质量异议。 2022年5月22日,***公司向城建安装公司开具了合同总金额122400元9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12200元。城建安装公司认可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抵扣。 ***公司以案涉纠纷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其诉状。2022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 上述事实,有原告***公司提交的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经理**与城建安装公司物资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城建安装公司提交的视频4段等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与城建安装公司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 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公司是否履行合同义务论述如下: 首先,***公司向城建安装公司所施工的绍兴市轨道交通1号线(三工区)提交防火门,双方虽未进行验收,但整个绍兴市轨道交通1号线已经于2022年4月29日全线试运行,而全线试运行的前提条件是所有施工项目必须全部完成。对此,城建安装公司亦予认可。 其次,城建安装公司未在***公司安装完毕防火门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的数量或质量异议,故可视为***公司已履行完毕供货安装义务。虽然庭审中,城建安装公司提交了部分视频以证明***公司的产品具有质量问题,但在***公司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是否属于城建安装公司所施工的三工区的情况下,城建安装公司未能提交新的证据,以证明其抗辩事由,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事由不予采信。 再次,***公司提交了本公司经理**与城建安装公司**的聊天记录后,城建安装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前后不一致,先是否定**为本公司人员,后又认可**为本公司负责物资的人员,其质证意见缺乏可信度。同时,城建安装公司亦未提供相反证据,否定**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于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通过该微信,亦可证明***公司已于2022年3月15日即完成了防火门的安装工作,并已向城建安装公司提交了到货单、请款单。 综上所述,***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与城建安装公司虽未办理验收的相关手续,但***公司所供货物城建安装公司的最终用户已实际使用,故可视为***公司所交付的货物验收合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城建安装公司应支付***公司“交货款”和“竣工结算款”,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即116280元。对于***公司要求城建安装公司给付货款11628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要求城建安装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且未超出国家法定标准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城建安装公司关于无法核实实际送货数量,未满足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支付条件而拒付货款的辩称,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城建安装公司所称防火门存在质量问题一节,因质量已进行质保期,其质量问题完全可采用合同所约定的质保条件另行向***公司主张,本案不宜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门业有限公司货款116280元; 二、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门业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逾期利息(以1162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之标准计算,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625.60元(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上海***门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