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203民初3094号
原告:***,女,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乙公司)、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甲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6月26日经人介绍到被告单位工作,担任木工,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22年7月16日18时许,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位于路北区唐山市青少年宫无双云公馆工地干活时,从钢管架上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没有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原告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原告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因被告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北京某乙公司自2022年6月26日起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被告北京某乙公司辩称,1、原告已经起诉过一次确认劳动关系,贵院判决驳回其诉请,判决已生效,说明原告与我方没有劳动关系,我方也不认可用工主体责任,因为用工主体责任的前提是必须要有相应关系,所以原告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是***(音)找来临时的工地突击队干活人员,所谓突击队就是在当地建筑市场有一部分人在各个工地都参与施工,同一时期会参加多家甚至十几家建筑行为,所以对于突击队与公司的关系由一审已经认定没有关系,所以现在要求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也不能成立;3、被告北京某甲公司已经在阳光财险投保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间是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6月29日总共23个月,其中雇员死亡伤残每人赔偿30万元,雇员医疗费限额5万元,雇员每次事故限额赔偿是500万元,因此原告应当按照雇佣的途径进行认定评定伤残,然后起诉保险公司直接替代赔偿,本案中请求驳回对我方诉请。
被告北京某甲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1月17日,原告***向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2)冀0203民初855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该案中查明,被告北京某乙公司为唐山市青少年宫无双云公馆项目分包人,原告于2022年6月26日到无双云公馆项目担任木工。2022年7月16日18时许,原告干活时从钢管架上摔下受伤。在本案庭审中,被告北京某乙公司称系被告北京某甲公司承包了案涉唐山市青少年宫无双云公馆项目,并把劳务分包给被告北京某乙公司,后者又将其中的木工分包给了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音),原告系受***(音)雇佣到案涉工地工作,并因原告自己违章操作受伤。
另查明,2023年4月4日,原告向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的仲裁请求与本案一致。2023年4月4日,该仲裁委作出北劳人仲案[2023]23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唐山市青少年宫无双云项目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被告北京某乙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音),被告北京某乙公司应当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被告北京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