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5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11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东营市缘来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05号***园9号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前进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弘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108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营市缘来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弘天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2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