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67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前进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弘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108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审第三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青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259号17号楼2**2603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诉人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弘天装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均未在限定期间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诉人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盛新国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