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720号
原告:大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韩英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赞,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村北顺白路139号院1楼139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堂。
原告大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被告已经支付欠款,双方就此案不存在争议,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谢彩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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