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5838号
原告:河北劢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西柳河屯村北京哈公路南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顺白路139号院1楼13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劢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2023年4月25日,河北劢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劢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北劢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