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5041号
原告:宏汉光科(北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1号楼10层2**11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顺白路139号院1楼13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精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顺白路139号院8号楼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汉光科(北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精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汉光科(北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