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宏汉光科(北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精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5041号 原告:宏汉光科(北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1号楼10层2**11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顺白路139号院1楼13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精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顺白路139号院8号楼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汉光科(北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精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汉光科(北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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