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9034号
原告:北京拓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58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顺白路139号院1楼13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拓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拓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拓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拓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