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财保1095号
申请人:北京寰宇恒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裕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4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顺白路139号院1楼13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寰宇恒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16889.3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后申请人北京寰宇恒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保全申请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寰宇恒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寰宇恒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