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财保880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顺白路139号院1楼13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商业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西关西街新建巷57号17门。 申请人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名下银行存款1805633.54元;如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与不足部分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5633.54元;如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与不足部分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