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25266号
原告:北京瑞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红门路18号院2号楼101-2。
法定代表人:沙艳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3号楼1803号。
法定代表人:赵顺涛。
原告北京瑞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江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展祥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江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参加诉讼,被告福展祥瑞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江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福展祥瑞公司,1、偿还欠款60万元;2、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份,我公司从对方处承包了安徽安利展厅装饰装修项目中的展台、展柜承揽制作项目,我方是承包人,对方是发包人。我方已于2014年底完成涉案项目,且已经移交并投入实际使用,但是对方迟迟不按双方约定向我方支付涉案项目款。2018年8月7日因我方急需用钱,与对方就涉案款项结算结果达成欠款协议书:对方只需向我方清偿共计70余万元案款中的60万元,该协议达成后对方仍然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上述款项的清偿义务。我方被迫无奈,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福展祥瑞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0日,福展祥瑞公司(发包人)与瑞江源公司(承包人)签订《安徽安利展厅布展装饰装修工作承揽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安徽安利展厅装饰装修项目,项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项目面积931平方米,项目承揽方式采取包工包全部材料,工期为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共计70历天,项目合同总价款140万元;质保款为合同总额5%,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到期后三十日内扣除相应质保费后付清,保修期中,防水项目不得低于5年,其他项目均为2年,争议解决为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发包人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发包人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的千分之三/天,达到合同3%截止。合同落款处有发包人福展祥瑞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及承包人瑞江源公司的代理人尹凤仁签名予以确认。
2018年8月7日,福展祥瑞公司(甲方)与瑞江源公司(乙方)签订欠款协议书,内容为甲方于2014年10月发包给乙方的项目:安徽安利展厅装饰装修项目,现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将欠款共计60万元还给乙方。下方有福展祥瑞公司公章、赵锋签名以及瑞江源公司公章予以确认。此外,“还给乙方”处有手写划去痕迹,并有赵锋签名。
庭审中,瑞江源公司提交录音光盘及整理资料,证明福展祥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顺涛对外自称为“赵锋”,其为公司实际管理人,尹凤仁为瑞江源公司实际管理人。此外,瑞江源公司称欠款协议书签订时的欠款金额为73万元,后双方协商确定为60万元,但福展祥瑞公司未按照欠款协议书约定履行。同时,瑞江源公司表示其位于丰台区,为收款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丰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现以欠款协议书为主要证据起诉要求福展祥瑞公司归还60万元,不受承揽合同管辖约定限制。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福展祥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首先,瑞江源公司住所地位于丰台区,其主张为收款方,按照欠款协议书确定金额要求福展祥瑞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故起诉至本院,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关于所欠货款,瑞江源公司提交了《安徽安利展厅布展装饰装修工作承揽合同》、欠款协议书、录音等相关证据,并陈述了相关事实经过,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一节,瑞江源公司表示该项主张的依据为《安徽安利展厅布展装饰装修工作承揽合同》第二十一条,即“发包人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的千分之三/天,达到合同3%截止”,可以认定其主张实际为违约金,而欠款协议书并未对利息或者违约金进行约定,因此,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本院对瑞江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瑞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00 000元;
二、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瑞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42 000元;
三、驳回北京瑞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洪杰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学猛
人 民 陪 审 员 盛洪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云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