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0515723

申请执行人:孙胜利,男,197012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3号楼1803号。

法定代表人:赵顺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孙胜利与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10100号生效法律文书。孙胜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111 750.00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87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孙胜利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胜利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孙胜利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振东

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