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初3214号
原告: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3号楼1803号。
法定代表人:赵顺涛,总经理。
被告:**新,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原告之妻),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1931号仲裁裁决生效。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巍
人 民 陪 审 员 原 丽
人 民 陪 审 员 鲁美玲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