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某某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初3214

原告: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3号楼1803号。

法定代表人:赵顺涛,总经理。

被告:**新,男,197210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原告之妻),女,197115日出生,汉族。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京朝劳人仲字[2017]01931号仲裁裁决生效。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巍
人 民 陪 审 员   原 丽
人 民 陪 审 员   鲁美玲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