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异1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红门18号院2号楼1层114-2号。
法定代表人:沙艳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停,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炳丽,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3号楼180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本院在执行北京瑞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江源公司)与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瑞江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江源公司称,请求追加***为(2020)京0106执77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瑞江源公司申请执行福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展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福展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瑞江源公司认为,***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福展公司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瑞江源公司与福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25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瑞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00000元;二、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瑞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42000元;三、驳回北京瑞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2020年5月9日,瑞江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京0106执7706号。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20)京0106执77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9)京0106民初252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一,福展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6日,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股东应自行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如果股东无法就此提交相应证据,则股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福展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系福展公司的股东,因此,***应当就其财产独立于福展公司的财产加以证明。现***未能就该事项加以举证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瑞江源公司的追加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2020)京0106执77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252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应向北京瑞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郭 威
审判员 何东奇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