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陕西美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5689号 原告:陕西美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道樱花一路10号樱花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3号楼18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美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美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美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