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5执25104号
申请执行人:**新,男,满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执行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3号楼18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新与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1931号生效法律文书。**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161126.44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新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新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新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