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终字第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君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任云卿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